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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0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71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8

 

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网络系统、云服务平台、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包括其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运维服务以及跨部门、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市级公共财政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优先采用部署在云平台建设的方式。

市政务数据云计算平台(市政务数据中心)投入使用后,市财政将对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使用,所有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都应依托云平台部署,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机房,不再批准新购置服务器、存储等能够由云计算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资源。

第四条联审机构组成和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合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召开联审会议,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受理、汇总,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五条联审管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拟建(含新建、续建、升级和运维)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并填报《连云港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见附表),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经信委汇总。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背景、需求分析、总体架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具体经费预算、资金筹措方案、投资运营模式、组织保障、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并分类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库成员参加项目评审。

(三)出具联审结果办公室根据联审会议审核情况出具联审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联审意见申报财政预算、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发改部门根据联审意见和项目建议书对项目进行审批。

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未经联审同意建设的项目,不得擅自建设,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特殊情况确需额外建设的,需向市政府专门请示,说明建设理由、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由市政府批转办公室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预算。

第七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办公室和市经信委备案。验收报告至少应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概要、项目建设总结、验收结论、参加验收人员名单等。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八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和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统筹建设与管理,市大数据管理机构承担数据的采集、应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及相关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规范的要求,明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规划,设定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范围、等级和方法,提供数据共享和交换接口,并主动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对接工作。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做好共享改造工作。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版权、专利、著作、发明等项目成果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办公室有权推广使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项目成果。

第十条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