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0-02-26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结果信息公告
〔2020〕00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连云港市环境信息化暨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19093001412)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当事人
投诉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涛
被投诉人1: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凌洲东路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许海连
被投诉人2: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展卫红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连云港市环境信息化暨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19093001412)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及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开标前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书面或其他任何方式的答复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