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10-30 阅读次数:】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结果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开发区教育系统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ZC201807-01)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投 诉 人: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九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龙
委托代理人:于子轩
工作单位: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九岭路99号
被投诉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所在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之钰
委托代理人:赵士勇
工作单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开发区教育系统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KZC201807-01)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8年9月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连云港多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彰材料不属于评标办法“(1)投标人单位或个人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省级一个得5分,市级一个得3分,最高得10分;(原件现场备查)”规定的得分范围,不应取得相应分数。
(二)投诉请求
1、取消中标人在本项目“商务分10分”的得分;
2、依据新的评分排序,重新确定本项目中标人。
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连开财决〔2018〕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投诉请求及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