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03-07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8】00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江苏省财会职业学院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1024001)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连云港市金秋电器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8号万润怡景苑1号楼1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魏明
委托代理人:花景虎
工作单位:连云港市金秋电器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猴嘴镇安定巷9号
被投诉人: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许海连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8年1月12日给予的质疑答复不合理、不合法。认为本公司在依法参与了“江苏省财会职业学院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1024001)的采购活动,中标结果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1月29日向我局提出了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3月5日依法作出(连财购决【2018】0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由于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后认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江苏省财会职业学院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1024001)作废标处理,责令采购人、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对投诉人的二、三项请求依法不予受理。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