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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

【信息发布时间:2024-09-04 09: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案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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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0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

0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投诉应依法进行。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0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评审结束之后,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行为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企业资质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将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作出此类规定的,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0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0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能力的评判,是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在评审环节进行。招标公告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招标程序,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0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对盖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盖公章,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之后,不同投标人之间混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0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0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

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一般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投标产品制造商说明及检测报告等评判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具体评判时,如仅有投诉人单方异议,不应直接否认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等证据,而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如投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财政部通过调查取证依法获取了投标产品制造商书面说明或有关检测报告,但不能证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不真实,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法情形的,应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0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1号:H医院超声影像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投标文件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不应拒收。

12号: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举报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13号: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投诉案

在没有质疑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购人不应自行启动复核程序。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

供应商应当对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14号:A采购中心新闻宣传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符合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定不合理条件。

15号: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举报案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应做扩大化适用。

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门可以不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16号: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医疗设备属于货物,采购医疗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对相关事项逐一审查。

17号:A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案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积极行使权利。因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或其他特殊情形,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的,不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18号: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举报案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通过设置供应商库等形式进行前置审查。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外,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合理怀疑进行调查,在仅有孤立的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

19号:A单位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不得采用以平均报价为基础的方式,计算价格分或启动“低价澄清”程序。

20号: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

21号: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保障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难以客观量化、技术规格难以具体明确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采购人应当在目标性需求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功能性需求,并进一步细化为技术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以便供应商进行响应并报价。

22号: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相关部门、行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存在直接关联,采购人、代理机构将相关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不符。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提供激励。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专利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3号:K单位X光机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将与实际采购需求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相关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可以综合专业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因素,对采购项目合理分包。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应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4号: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了投标有效期的,在开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25号: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26号:M研究院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投诉案

供应商质疑、投诉自身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属于滥用质疑投诉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

27号:M中心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绩效评价。

更正公告对产品的材质、技术要求等进行变更,不属于变更采购标的情形。

28号:Z研究所修缮购置实验仪器采购项目举报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30号: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

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31号:S局智能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相关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2号:X局监管系统项目投诉案

联合体一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该联合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3号: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应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明确地列明采购需求,从而方便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响应并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对采购需求描述不完整、分项报价要求不明确的,供应商根据一般理解进行报价即可,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34号:C大学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差别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产品组成部件为进口,但供应商能够证明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加工及组装的,不应认定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口产品。

35号: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应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义务,如果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6号: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主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得设置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

37号:W单位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对采购文件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设定目的、一般常识等,原则上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保障供应商的合理预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

38号: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印章、UKey等是供应商的重要身份凭证,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出借。因出借投标身份凭证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9号: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举报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形成制约,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差别歧视待遇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客观、审慎地核查。采纳有关意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继续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40号: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结果,采购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采购结果。

采购人应当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终止采购活动。

41号:G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2号:P市加油站智能远程监管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项目的设立本身不属于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供应商对此提起投诉的,财政部门应予以驳回。

43号: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附件:
  • 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_2024.04.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