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10-10 16:5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组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组织工作,保障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的现场组织工作,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以下简称项目组织人员),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第三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做好项目评审前的准备工作,通知采购单位依法委派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准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采购文件及评审过程中必要的物品。
第四条 项目组织人员应当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仔细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配合交易中心职能科室,制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确保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第五条 项目组织人员应当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 项目组织人员组织评审委员会推选评审组长,并提醒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推选评审组长时可以简要介绍评审专家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但不得干扰评审专家自主做出推选意见。
第七条 项目组织人员可以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谈判、磋商、演示等。解释采购文件时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电子化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不熟悉系统操作的,项目组织人员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提供指导时应当采取醒目的方式,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操作鼠标、键盘等。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携带CA数字证书或CA数字证书过期的,可以采取手写签名或办理(延期)CA数字证书方式方法解决。评委办理(延期)CA数字证书需离开评审现场的,项目组织人员应当全程陪同,并征得评标区现场管理人员同意。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符合规定情形要求提供的,原则上应当明确由采购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清退。在样品评审环节需离开评标室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前报备科室负责人、中心领导及评标区管理人员,做好外出评审全过程安排预案,确保安全和评审委员会在不受外界干扰下独立做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人员应当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项目组织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应当与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相互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财政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人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核对评审结果,出现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按交易中心工作流程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项目组织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停止评审工作的,应当向采购人及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说明,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配合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及交易中心报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书面报告财政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其他重要变故及统一事项,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有义务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记录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并要求评审专家对不合规或不合理的评审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科室负责人、中心领导报告,并按照交易中心工作流程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开标(开启)前的潜在供应商名单;
(二)采购结果确定前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四)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开始时间与评审结束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确定评审费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配合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并确保归档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