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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2024-10-10 16:5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纳入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遵循随机抽取、信息保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项目评审当日进行,评审当日无法保证评审专家按时到达评审现场的,可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一个工作日抽取。

第五条  对可预知回避的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进口产品论证、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提供有关材料,由项目经办人员在评审专家库系统中备案。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

第七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会同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内容、采购实施计划并结合评审专家库专家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拟抽取评审专家的品目。

第八名  相关品目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或者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可调整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对同一采购项目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标段(分包),可以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条  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形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提供有关材料,由项目经办人员在评审专家库系统中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项目经办人员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十三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和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经办人员在评审工作现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二)制止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小组)的要求介绍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四)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委员会(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经办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

(三)代替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评审打分、拟写评审意见等;

(四)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独立评审;

(五)违规透露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

(六)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开始时间与评审结束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确定评审费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项目经办人员应当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对各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由于处理供应商质疑等原因,需要原评审委员会(小组)协助的,可以直接通知原评审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因法律法规修订等原因需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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