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10-10 16:5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的编制,保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依法顺利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文件包括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采购文件。
第三条 中心代理项目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使用采购文件范本。
第四条 采购文件范本遵循统一修改、集体决策、规范执行的原则,个人不得随意变动范本通用性条款内容。
第五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可以回溯文件编制过程的方式,与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沟通、修改完善及确定采购文件。
第六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流程、文件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做好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性、项目需求、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项目经办人员不得提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第八条 项目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连政务办〔2022〕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出具合规性意见,供采购单位参考,并协助修改完善,不得擅自变动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
第九条 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的重大项目以及多次采购失败的项目,可以邀请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拟邀请专家优先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自行选定的,应当满足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专家出具的意见供采购单位参考,相关过程资料作为项目档案留存。
第十条 项目经办人员已提出书面意见,采购单位超过5个工作日未回复或未明确作出响应的,应当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提醒,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编制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经办人员应当通过批注等方式,对采购需求中需要修改或完善的内容一次性提出书面意见,明确告知理由(或依据)及建议,没有依据的意见一律不得提出。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编制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处理采购单位反馈的采购文件,自收到文件后,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做出回复,重大项目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采购文件编制落实保密制度。采购文件发布前,项目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有关采购需求的内容,不得相互打探采购文件具体内容,确需讨论确定的,应当限于正常工作范围内。
第十四条 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采购中心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文件编制岗位与复核岗位分开设置。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经采购单位确定后实施,并符合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针对采购需求的质疑,由采购单位负责答复,交易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因法律法规修订等原因需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