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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政府集中采购事项报告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2024-10-10 16:5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政府集中采购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当事人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报告事项,是指交易中心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报告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清单内容,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管理级次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报告的事项名称、报告的内容及事实依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五条  报告人为采购人、交易中心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与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沟通一致,明确报告的主体,否则,一律由交易中心报告。

第六条  报告人为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报告科室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后,可以由交易中心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报告。

第七条  报告人应当对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无中生有、主观臆断或者凭空臆造。

第八条  报告事项材料应当作为对应项目采购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归档。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业务科室应当整理政府采购报告事项清单台账,按照内部业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报告事项清单

报告人

报告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交易中心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交易中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质疑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评审专家

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

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五条

注:《政府采购报告事项清单》仅列举涉及交易中心的报告事项,不包含应当由采购人报告的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截止2023年12月11日,后续根据相关要求的调整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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