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 其他

【内控制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询问与质疑答复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2024-10-10 16:5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询问与质疑答复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询问与质疑答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苏财购〔2018〕8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询问与质疑答复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询问与质疑答复,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

第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响应)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询问。

第四条  交易中心接到的询问,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对等方式答复询问供应商。需要正式书面答复的,应当履行内部报批手续。

第五条  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交易中心不予答复,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交易中心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七条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采购项目发布更正或澄清公告,潜在供应商对变更事项提出质疑的,为更正或澄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四)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八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签署盖章。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以现场递交、邮寄或快递方式向采购中心提交纸质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采购中心受理期限以实际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针对采购文件通用条款、采购程序的质疑,答复主体应当为交易中心;针对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的质疑,答复主体应当为采购人,交易中心予以协助配合;针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主体应当为采购人或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项目经办人员对质疑函进行初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一)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包括潜在供应商)的;

(二)质疑供应商的权益未受到损害的;

(三)质疑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

(四)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形的。

供应商提出质疑未使用质疑函范本、未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供应商未在质疑期限内递交更正、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供应商以质疑函形式递交,但无具体、明确质疑事项,实质内容为询问的,交易中心可视为书面询问受理并及时告知供应商,后续事宜按照询问答复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正式受理的质疑,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登记,包括:质疑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方式、法人(授权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收到时间等。如为面交质疑,需登记接收地点,并由递交人和接收人签名;如为邮寄或快递质疑,需登记邮件或快递编号及寄送公司名称。

第十三条  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受到质疑的,在项目评审前,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将质疑函、答复函等提交评审委员会(小组),如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针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项目经办人员先行复核,如发现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可能不符合或无法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可能存在评审委员会(小组)对客观项判定错误等情形的,采购中心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小组)复核或论证,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六条  质疑复核或论证会原则上应有过半数原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在质疑答复的法定期限内无法召集过半数成员现场复核或论证的,可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征求未出席人员意见,并在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质疑复核或论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复核或论证的范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

(二)复核或论证的依据仅为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依法不在复核或论证环节开展质证和调查取证等活动;

(三)除规定情形外,不得改变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原评审委员会(小组)应当就复核或论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对质疑的问题逐一进行正面答复。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者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质疑复核或论证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参会的采购人代表、项目经办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交易中心依据评审委员会(小组)复核或论证报告,进行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当包含规定的内容。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等适当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因质疑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无效,或者无故不接收,导致质疑答复结果无法送达的,视为质疑供应商主动放弃知晓质疑答复结果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质疑答复工作结束前,质疑供应商要求撤销质疑的,可以现场取回质疑函或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质疑撤销函。现场取回质疑函的,应当由质疑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提交书面质疑撤销函的,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撤销后,交易中心终止质疑答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处置与答复有关资料、书面记录等,作为采购文件一部分,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到对应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因法律法规修订等原因需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