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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连数发〔2024〕37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4-12-17 15:3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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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4年版)

一、资格条件

序号

负面清单

详细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投资者国别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

2.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如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4.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限定供应商投资者国别,如要求供应商为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2

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条件。

3.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3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1.设置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2.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3.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且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5.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

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7.设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8.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6

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1.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未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7

改变资格条件

1.采用招标方式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算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二、采购需求

序号

负面清单

详细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

未按规定分包

1.分包采购,未分别明确每个采购包的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2.框架协议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2

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未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优先采购措施。

2.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未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给予扣除,或扣除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

未落实绿色发展政策

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2.采购项目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的,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使用低VOCs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在通用类货物、家具、印刷、公务车辆维修等采购活动中,未要求供应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未将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采购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未参考包装需求标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4.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未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连财购〔2023〕28号)

《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

4

未落实采购本国产品政策

1.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5

未落实国家认证有关要求

1.采购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密码产品等,未明确信息安全认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

《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加强密码产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29号)

6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

2.超出办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连财资〔2018〕77号)

7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8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1.缺少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缺少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缺少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缺少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缺少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缺少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缺少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8.框架协议采购货物项目未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9.框架协议采购服务项目未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二条

9

采购需求不满足客观、量化要求

1.采购需求不清楚、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2.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未客观描述,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未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3.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10

未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1.未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2.未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采购相关标的时,未将CPU、操作系统等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

4.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

11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设置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品或者供应商。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4.将供应商参与现场考察或答疑会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2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1.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13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14

未按规定设置核心产品

1.公开招标方式非单一产品货物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15

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1.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16

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1.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要求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7

收取投标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设置不规范

1.收取政府采购投标(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3.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未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51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转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连财购〔2024〕22号)

18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设置不规范

1.未明确付款进度安排。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设置收到发票后超过10个工作日支付条款。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2.《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19

缺少合同文本或合同文本不完整

1.采购文件缺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合同文本缺少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20

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1.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未简化明确,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1

改变采购标的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算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采购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三、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序号

负面清单

详细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如对非本地供应商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隐含限定企业规模或成立年限的资质、认证等作为加分条件。

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4.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5.将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如设置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

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

7.将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

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9.将供应商参与现场考察或答疑会作为评审因素。

10.设置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可能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正偏离加分。

11.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2

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1.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3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

1.设置最低限价(国家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3.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权重)低于1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除外)。

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权重)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权重)低于10%或超过30%。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权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权重)未设置为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4

框架协议采购评审方法使用不规范

1.超范围使用质量优先法,对“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以外的项目采用质量优先法。

2.价格优先法供应商淘汰比例低于20%,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低于40%。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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