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其他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本工程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以下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4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 ☑自2018年 8月28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现场如有发现,拒绝投标; ☑自 2019 年 8 月28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R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3.5本招标项目程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本工程招标工作遵循连建发【2018】421号、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建筑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投标人无借牌挂靠等事项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市场不良行为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及以上,不含县级市、县(区))行为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b凡是也现在“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10】13号、【2011】13号、【2012】14号、【2016】7号、【2018】4号、【2019】3号、【2020】2号;连清办【2014】4号、【2014】16号、【2015】6号、【2015】9号、【2015】15号、【2017】5号、【2019】3号、【2020】3号)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报名时将不予受理。 c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备案,否则产生的生果自行承担,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 d招标人拒绝借牌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借牌挂靠单位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e本工程外省投标人执行苏建规字【2010】7号文,省内外市投标人执行连建管〔2018〕215号文。 f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 g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h投标人标中、标后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